第十六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置侵害急救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核查患者身份并协助转运患者;
(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供道路交通信息,依法保障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允许其在禁停路段临时停车;
(三)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关政策,动态调整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价格、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合理确定报销比例;
(四)通讯企业应当保障“120”通信网络畅通,并及时向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提供呼救者定位等信息技术服务;
(五)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对执行任务的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免收停车费;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保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