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享有管理自治县地方财政的自主权,自主编制自治县财政预算,自行安排使用财政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机关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家及海南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财政转移支付的照顾。对国家和省下拨的各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自治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上级财政的各项补助,在地方财政收入不敷支出时,可报请上一级国家机关增加转移支付的比例。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请上一级国家机关批准执行。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