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的能源、交通、通讯、水利、城镇建设等基础建设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项目和减免配套资金的照顾。

自治县的县乡公路、农村道路和港口的建设、养护,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地区的专项扶持和政策优惠照顾。

自治机关依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修公路和建设港口,发展交通运输事业,保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