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移风易俗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专项经费保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移风易俗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