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加强对群防群治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群防群治队伍应当协助有关专门机关开展治安防范和治理,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