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管技术负责人负相关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