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划分、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本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

列入上级机关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企业,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仍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