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安全标准。确需改变原定建设工期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质量论证,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书面同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