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从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岗位有关事项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当次作业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施、设备、工具、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岗。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