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