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第八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4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