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提出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立法建议项目,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组织起草本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向常委会提出。

参与市人民政府拟提出的法规案的调研、起草工作。协调审议市人民政府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并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关于该法规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统一审议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的法规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