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二条已修改审议主席团、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受常委会委托,督办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4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