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全域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制度。

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时间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