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用户用水实行依表计量,按照计量的用水量收取水费。不同性质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水表计量。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计量设备优先采用智能远传设备;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进行更新改造。

未进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更新改造的用户,应当保证抄检水表及管线维修环境空间整洁充足,如环境空间影响抄检水表或维修工作,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单位要求及时整改。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