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辖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装备,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