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六条有效经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中村、旧工业区以及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区域的管理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