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有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
公共交通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