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