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设下列消防救援专业力量:(一)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并配备消防救援装备;(二)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消防救援指挥中心、训练基地和物资储备基地;(三)建设高层、地下、石油化工、山岳、水域、地质灾害、航空、核生化等消防救援专业力量,并将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构建网格化快速灭火救援体系的需要,在街道、社区以小型消防站的形式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