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产权人、使用人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