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参与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