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对于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抽查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市住房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邀请市消防救援机构列席: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专家评审的程序,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评审的结果可以作为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