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二)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
(四)落实消防车通道标志、标识、标线管理,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停放、放置、充电等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未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签订社区防火公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履行相关义务,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