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人、使用人除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二)建立消防控制室与商户间双向信息联络沟通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及时响应;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共区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宣传;
(四)在首层或者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器材的位置;
(五)按照防火分区、楼层确定火灾疏散引导员;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