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经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中村、旧工业区以及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区域的管理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队伍,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建立消防档案,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本单位消防设施配置、维护情况,以及防火巡查情况存档五年以上备查;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