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工作中,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

市场监管、住房建设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