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推进消防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二)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推动整改;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消防安全意识;

(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为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供保障;

(六)建立处置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

(八)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组织或者委托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必要的延伸调查处理;

(九)对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十)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