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消除隐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或者个人因违反第八十八条规定行为,相关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被临时查封,查封期限届满后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