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新设立的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