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合法的房地产、在建工程及预购的商品房可以设立抵押。依法以集体土地上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