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房销售第十条已废止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禁止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收取定金及具有预售款性质的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