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防洪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从事旅游、采砂,以及在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河长10公里以上的河流从事养殖等活动。确需占用河道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相关部门方可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