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从事旅游、采砂,以及在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河长10公里以上的河流从事养殖等活动。
确需占用河道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相关部门方可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