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自有气瓶标明专用的识别标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瓶一百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从事充装活动的瓶装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