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

燃气经营者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及时到达现场排查安全隐患、实施抢险抢修作业,同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