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用气设备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应当通知并协助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可以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协助义务后,根据供气合同采取停止供气措施,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后,燃气经营者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