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事故预防与处置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