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嘉峪关市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表决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