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第七十二条有效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嘉峪关市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表决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