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评估、清理、修改和解释第六十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交立法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二)地方性法规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的影响;(三)地方性法规存在的问题;(四)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修改、废止等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