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评估、清理、修改和解释第六十一条有效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