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公布的法规文本,应当在题注中载明通过的日期和机关。修订或者修正的,应当载明原法规通过的日期和机关、修订或者修正通过的日期和机关;再次或者多次修订、修正的,应当依次注明;修订的法规中规定原法规废止的,题注中只载明本次通过的日期和机关。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甘肃人大网以及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的备案,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要求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