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公布第五十三条有效经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规案的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