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经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规案的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