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或者需要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大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省人大代表、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