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