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公布第五十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