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法规案有重大分歧意见又不能统一的,由法制委员会报告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意见基本一致的法规案,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交会议审议或者表决。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