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公布第四十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会议审议再表决。根据需要,可以经三次会议审议再表决。法规废止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后,对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可以对法规案进行隔次审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