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