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公布第四十条有效提案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初次审议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交法规草案、说明及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交的,一般不得列入该次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