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表决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的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单,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